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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入职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哪年开始计算?

广东-广州 12-11 23:44  悬赏 0  发布者:玉玲珑-07……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8年前入职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哪年开始计算?
我是2005年入职的。公司现在口头提出协调解除劳动合同。不愿意按实际上工作年限计算赔偿,理由是更改签订单位名称劳动合同是2008年2月1日签订的。并且新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说在这个之前的合同停止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实际上是同一个单位工作只是中间改了单位名字,原来签订单位于2009年己注销了。

不愿意按照双倍工资赔偿,理由是:年度月度绩效考核不合格(销售任务没达标,实际上公司同级的区域经理都没有完成任务),公司《薪酬与绩效管理规定》宣导会议的与会签到表我有签名。
 月工资计算是按每个月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赔偿。实际上存在的每月餐补和20%真正绩效奖金不计也即是说我考评不合格的绩效不计算在补偿内。

请问公司的说法理由是否成立?我还能争取2008年前工龄补偿金和双倍补偿金吗?
那20%绩效奖金能计算到月均工资里面吗?
拜托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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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2-12 09:41
从入职时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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