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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201条

宁夏-中卫 12-13 21:19  悬赏 0  发布者:马田佳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国刑法第201条第四款规定,对纳税人有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逃税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问题是,1,“五年内”如何确定?是否是以当前案的立案时间为截点前移五年?  2,如果五年内因逃税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在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但却追究了刑事责任,并被判刑,是否是错判?   3,如果当前案是2010年9月16日,但在2009年5有22日和2004年11月10日有过二次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追究当前案的刑事责任?   4,法院在判案时如果撇开当前案时间点,说2004年11月10日和2009年5月22日是在“五年内”,是否谅解错误?如果据此判案,是否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2004年5月22日距2010年9月16日早过了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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