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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提起诉讼怎么办,注意事项?

 04-10 18:54  悬赏 0  发布者:ykqj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2003年9月1日到母公司工作,任管理部副部长,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3月母公司成立子公司,本人被聘任为副经理,工资2200元/月。2008年7月24日母公司决定对下设公司主要领导及公司中层以上干部进行重新聘任,并下发《并于聘任(解聘)干部的通知》,文件中规定“此文件下发之日起,原一切任命,一律终止”。本人不在聘任人员之列。2008年8月16日本人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与新任子公司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完毕,此后本人再没有到公司上班,子公司停发本人的工资。之后双方虽有数次接触,但未就工作岗位变更达成一致。在此期间公司也没有对本人进行相应的处理。2008年11月30日后,公司停止为本人缴纳社会。本人能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经济补偿金和档案、各种手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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