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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索要恋爱期间的花费,开始威胁,怎么办?

陕西-西安 12-17 21:52  悬赏 0  发布者:gess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康律师。我有问题咨询。
我和一河南男人谈了两年半恋爱,期间我在北京上学,他在邢台工作,有一年半是异地,他因为考洛阳公务员面试,需要单位开具同意报考证明,才和邢台单位挑明了意图,最后没考上但不得不离职,来到西安。
我已经发出过多次不愿继续关系的意思,但是他执意来西安待着。同居7个月分开,之后我一直闹腾分手,12月他提出分手。
然后,他想让我签一份协议,以我的身份证和学历证学位证作为质押,内容是归还期间的6万元花费。包括异地时的车费,住宿,吃饭,游玩,他很少买礼物给我,因此多数是一起的花费。还有近3万元,包括我刚出校门回西安时他给的生活费,去他家他家人给的见面礼6千,做外汇他给的3000。
他的妈妈由于他和我的事情,身体状况变差,情绪也不好。他给我妈发短信,说如果他妈妈有什么意外,要让我付出沉痛的代价。
情况紧急,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请律师帮助,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17 21:56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12-18 09:29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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