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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

 12-21 13:42  悬赏 0  发布者:zcq661……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宜宾 回答:(3)
我在婚姻期间,我的母亲和继父生前留有一份由律师代书见证遗嘱,遗嘱内容指定由我继承二老的房产一套,该遗嘱由于办理代书见证的律师疏忽大意,两位立遗嘱人没有签字按手印而是盖的人名私章,遗嘱由瑕疵,二老去世后,我将该遗嘱进行法律诉讼认定没被法院支持,我再起诉了这个当年给办理遗嘱的律师事务所要求给予赔偿,没能等开庭,该所要求我撤诉进行了和解,我获的了该所的赔偿。最终的结果是我获得遗嘱主体内容的全额收入,请问这样的收入可否算我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不作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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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2月21日 14时36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这份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再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遗嘱虽然明确归您个人所有,但是这个遗嘱并不是有效遗嘱,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因此,这个遗嘱实际上并没有存在意义。这个赔偿是因为律所律师过错所进行的赔付,应当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都享有财产权。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1 13:53
你好,如果遗嘱中明确规定这只归你一人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不进行分割
回复时间: 2014-12-21 13:55
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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