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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怎么争取抚养权

福建-福州 12-22 11:21  悬赏 0  发布者:ainime…… 给我留言  回答:(8)
男方36,女方25,男方原有女儿一个,与女方同居后生有男孩一个6岁,至今未上户口,现女方发现男方外遇,想离婚申请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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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2-22 17:21
这要看双方的条件,谁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就归谁。我是本地律师,具体你可以联系我面谈。
回复时间: 2014-12-22 11:23
你好,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回复时间: 2014-12-22 11:24
你好,建议向法院起诉申请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14-12-22 11:29
可以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起诉离婚,争取抚养权,具体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12-22 11:30
你好!可以向法院起诉同居子女抚养纠纷,咨询可来电福州吴再发律师
回复时间: 2014-12-22 11:34
向法院起诉子女抚养纠纷,具体咨询可来电。
回复时间: 2014-12-22 11:50
可以诉讼争取小孩的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14-12-23 09:30
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孩子的抚养权,若是协商不成,考虑诉讼,你需要举证,孩子和你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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