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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事实劳动合同界定

 12-22 15:04  悬赏 0  发布者:华元集团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潍坊 回答:(3)
我公司2006年以关系户口头合同照顾招收临时编外商品房销售员一名,按照销售业绩计算提成一次性薪酬,不计算标准工资和其它待遇,2010年由于公司无房销售即回家,公司没有与正式招工的程序办理除名。 
   事隔1年半2012年6月这名编外职工到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要求补缴劳保费和工资待遇,我们辩解只是照顾搞编外销售,并未按照正式职工管理且提成收入高于正式职工的两倍还多,劳动仲裁为事实劳动合同后,我们额外付给劳保费和自己回家期间的工资;劳动部门未经我公司同意即把这名职工加入我公司劳保人员内,我们发专递儿子签收、退回、去人不见或不签字,安排工作不理等等,很多方式除名没有直接证据。
    2014年这名职工又以事实劳动合同未解除要求补缴劳保费和两倍工资,我们公司不明白?一是事实劳动合同的界定条件有那些?二是私自回家不出勤不劳动也是事实劳动合同期间吗?三是个人多种方式拒绝签字,怎吗才能取得已经通知本人的证据?四是难道不出勤不工作事实劳动合同还能永久存在吗?
    遇到这样的人 我们很烦 又不懂如何处理,特请教请您支招,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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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12月22日 16时03分
仲裁。诉讼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O(∩_∩)O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2 15:10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4-12-23 09:45
一方面是你们的规章制度有问题,二是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您们的答辩有问题,三是对方不上班的原因要明确,四是按照对方的身份证地址邮寄如无法送达也视为送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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