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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信用卡诈骗问题

北京-朝阳区 12-23 09:27  悬赏 10  发布者:liming……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的事情是这样的:07年/08年本人陆陆续续办理了6张各大银行信用卡,透支之后无力偿还,共计22.6万的本金;
    2012年12月份,本人被北京警方控制,随后启动相关程序,在派出所,看守所本人已经把所有银行相关事项都配合警方记录在案;派出所,看守所均有笔录及正式材料;但是在判决书上体现的只有两家银行近10万元,定性为信用卡诈骗,据此被北京相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已服刑完毕。还有四家银行没有在判决上体现,涉案金额本金大约12.6万;
    现在我的问题是:剩余的四家银行还有没有权利追究我的刑事及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事责任这块还是要继续追讨的,但是刑事责任也要继续追讨吗?还会再判个三五七年吗?根据相关条文12.6万的金额是要判五到十年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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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3 09:59
你好,一般是可以追究的
回复时间: 2014-12-23 10:21
你好,会追究的
回复时间: 2014-12-23 10:23
一般会追究的
追问:

我现在知道会追究刑事责任啊,怎么追究啊,要再判个三五年吗?

回复时间: 2014-12-23 10:34
你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把钱尽快还上
回复时间: 2014-12-23 12:17
有被追究的可能,建议及时还钱
回复时间: 2014-12-23 13:56
您好,建议你及时还款,避免追究。
回复时间: 2014-12-26 12:21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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