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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请问离婚彩礼及其它费用能否要求退还

 12-24 09:43  悬赏 0  发布者:longc0……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永州 回答:(4)
我和老婆结婚半年,因工作问题一直分居两地,她在湖南,我在深圳,每月相会同居三四天,工资各管各的,现在她提出离婚,要求我退还她在领证前为我买衣物及拜访我父母的所有花费3000元,还有领证后摆酒她花费的5500元,请问我是否该退还?而我是否可以要求她退还我的彩礼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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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2月24日 10时56分
从所述情况看,如果诉讼离婚,双方的要求都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建议协商解决,协议离婚。
追问:

我这种情况不能按照“确未共同生活”来处理吗?

回答:

一般认为已经共同生活。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4 09:55
你好,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回复时间: 2014-12-24 10:05
共同生活了不能退还彩礼。
回复时间: 2014-12-24 10:13
您好,这个可以协商的,因为登记结婚并一起生活过,退还全部彩礼法律上是很难支持的,恋爱期间的物品赠与对方也很难追讨。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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