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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贵州-贵阳 12-25 21:51  悬赏 0  发布者:白云不觅雪 给我留言  回答:(1)
基本案情介绍:
2012年3月10日,甲向乙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息为12%,2013年3月9日归还借款本息。但借款期限到期后,甲未归还借款本息,甲决定用其所有的房屋一套抵债,但双方签订的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自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75平方米)卖给乙,房屋价款为33.6万元,乙一次性交付房款,甲配合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甲承担。但实际上乙并未支付购房款,乙要求甲交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甲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未交房,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另外,在2012年5月21日,甲向丙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息为10%,2013年5月20日归还借款本息。但借款期限到期后,甲未向丙归还借款本息,甲决定用其之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给乙的同一套房屋抵债,但甲和丙双方签订的仍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自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75平方米)卖给丙,房屋价款为35万元,丙一次性交付房款,甲配合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甲承担。丙未支付购房款。丙不断催促甲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交房并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甲也一直拖延不办。2013年8月,丙将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甲将房屋以买卖合同形式用以抵债的事实,判决甲在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交房并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丙的名下。2013年12月5日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014年3月5日,乙得知甲将上述房屋抵债给丙的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甲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基本案情,运用有关民法原理,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权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论述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乙应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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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6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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