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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季某遗产如何分配?

 12-26 18:40  悬赏 0  发布者:ntnjkj……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通 回答:(11)
王某的妻子季某于2008年9月病逝.身前育有一子王甲.季某在股市存有7万余元,因去世而无法取出,须出具公证书,故涉及遗产继承问题.
季父于2014年12月去世(93岁);季母于2009年8月去世(89岁).身前共育有二男二女:
长子季甲于1993年3月去世.季甲身前共育有二男二女.
次子季乙于1997年5月去世.季乙身前共育有一男二女.
长女季丁健在.
次女季某于2008年9月病逝.
请问:季某的遗产如何分配?
     先于季某,季父和季母去世的季甲,季乙及他们的子女有继承权吗?有那         些法律规定?
     根据本案应出具那些公正所需材料?如何取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2月26日 19时16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季某股市存有七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季某死亡的,那么3.5万元是作为遗产处理的。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本案中,因季某没有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那么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季某遗产3.5万元由其配偶王某、王甲、季父、季母平均分配;
    
     其次,先于季某,季父和季母去世的季甲,季乙及他们的子女没有继承权。因为他们不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享有季某的遗产的继承权。

     再次,对于本案,您要出具妻子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作为季某合法丈夫、唯一子女(户口本),然后到当地公证处详细咨询需要的材料。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追问:

谢谢,季父和季母去世后,季丁有继承权吗?有没有象陈晓云律师所说的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问题存在?

回答:

您好,针对您的追问,作出如下回答: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或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继承法律制度。其中,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存在先后两个继承法律关系,是两次继承,一次分割。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因此,本案中,季某先于其季父、季母死亡,那么季某的部分遗产,作为季丁是可以继承其父母应当继承的份额,也就是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如果季甲、季乙、季某先于季父母去世又发生了代位继承,即由季的父母的子女季丁、季甲的子女、季乙的子女、季的子女继承。

已对您的追问作出详细回答并附有法律依据,希望您能满意并采纳,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讲解很详细,很满意
其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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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2-26 19:02
没有遗嘱的,季在股市的钱属于王、季夫妻共有,季去世后,其中一半是归王某所有,一半是季的遗产。
我的补充: 2014-12-26 19:13
王与季无特别约定的,季在股市的钱属于王、季夫妻共有,季去世后,其中一半是归王某所有,一半是季的遗产。
关于季的遗产继承,看季是否遗嘱,有遗嘱的,按有效遗嘱,没有遗嘱的,由季去世时其父母、配偶、子女继承。
如季的父母生前未放弃继承,则季的父母所继承的遗产在季的父母去世以后又发生了转继承,加之在季的父母去世后,因季甲、季乙、季先于季的父母去世又发生了代位继承,即由季的父母的子女季丁、季甲的子女、季乙的子女、季的子女继承。如王某在季去世后对季的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可以作为季的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关于继承的方式,一种是直接去法院起诉,提交:季父母、季、季甲、季乙、季的死亡证明;以及季父母与季甲、季乙、季丁、季的亲属关系证明;季、王、王甲的亲属关系证明;股金证据;一种是联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也需要提供诉讼所需的材料,但又不止上述材料,故需要上述人员按公证处要求提供材料办理。
凭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或生效判决,或继承权公证书提取手续。
追问:

季的遗产如何分配,谢谢

回复时间: 2014-12-26 19:31
你好!
首先,关于继承问题,季某的继承人有:王某、王甲。
其次,财产问题,季某的遗产为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双方的财产,股市存款7万余元是个人的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季某的遗产首先要析产,就是必须是个人才能列为遗产。
最后,先于季某去世的季父、季母的季甲、季乙及他们的子女没继承权。
再有,取得股市的财产,你可以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需出具公证处的公证书;到公证处应提交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王某和王甲的身份证明及和被继承人的关系。
我的补充: 2014-12-26 19:37
法律规定如下:
1、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回复时间: 2014-12-26 21:37
1、季某的7万元的一半由王某、王甲和季父、季母四人平均继承,每人8750元;2、季父和季母继承的17500元遗产,因为次女季某没有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没有代为继承人,应该代为继承的财产,由父母的其他子女继承;由长女季丁转继承三分之一5833元,有长子季甲的二男二女平均代为继承三分之一5833元,次子季乙的一男二女平均代为继承三分之一5833元,3、按照继承法和继承法解释的规定;4、所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死亡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死亡的和亲属关系证明一般有派出所和居委会出具)。
回复时间: 2014-12-27 01:47
1、季某在股市的存款,先分一半是王某个人财产,另一半作为遗产继承。
2、季某去世时,季父和季母在世,则季某的一半财产由季父、季母、王某和王甲共同继承,均分。
3、季父、季母去世时,季父、季母份额再由季甲全部子女、季乙全部子女、季丁、次女季某和王甲平均均分。
具体法律规定不详述了。
办理公证需要取得股票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亲属死亡证明等一系列文件。你根据公证处的要求予以提供。格式也得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到指定机关开具证明、盖章等。
回复时间: 2014-12-27 09:15
1、对于季某的财产,只有下列人员可以继承:王甲、王某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他们是平等继承的。
2、因为季的父母已去世,谈不上继承的问题了,其他兄弟、姐妹也是没有继承权的,因为季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他们是不能继承的。
3、关于财产的份额继承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季生前的财产一半是王某的个人财产,一半是属于季某的遗产,那么首先分出认定遗产,然后再由王某和他的儿子王甲平等继承,如果双协商也可以不平等继承的。
回复时间: 2014-12-27 15:30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因为继承问题想对复杂,直接计算不列具体法律依据。
1、本案件中涉及代为继承,转继承。导致以上的人群都有了继承权。
2、至今的财产,7万元应该全部归网某个人所有了。
这句话是对前一句“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的限制。即过了20年了,就算继承人之前一直没有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也过时效了。这里的20年是法定的最长期限,不能因为继承人一直不知道,而使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确定中。因为2008年季某去世应该都知道,权利开始了。所以过时效不主张的,归实际占有人处理。主要是王某了。
3、现在如果要去公证的话,还是要以当地的公证机关要求为准,先去打个电话问问吧
回复时间: 2014-12-29 13:53
季在股市的钱属于王、季夫妻共有,季去世后,其中一半是归王某所有,一半是季的遗产。
回复时间: 2014-12-29 14:22
季某在股市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遗嘱,那么一半是你的一半是季某的遗产,王、季父、季母平均分,季父季母死亡其子女都有继承权。
回复时间: 2014-12-30 11:17
您好,1、对于季某的财产,只有下列人员可以继承:王甲、王某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他们是平等继承的。
      2、因为季的父母已去世,谈不上继承的问题了,其他兄弟、姐妹也是没有继承权的,因为季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他们是不能继承的。
      3、关于财产的份额继承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季生前的财产一半是王某的个人财产,一半是属于季某的遗产,那么首先分出认定遗产,然后再由王某和他的儿子王甲平等继承,如果双协商也可以不平等继承的。
回复时间: 2015-01-01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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