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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财产问题

辽宁-阜新 12-27 15:59  悬赏 0  发布者:轻轻巧巧亲戚 给我留言  回答:(4)
你好,我与丈夫结婚并育有一女,2周岁。他上班一个月工资除掉保险1500元左右,房子是婚前财产,存款写他父亲名字工资不给我一分钱,并有时家暴。孩子老婆婆硬要带,叫我出去工作,找的都是临时工,我的工资我自己分配,我给女儿买了保险,我婚前有存款,婚后几个月时,(未到期时)取出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后又存入另一家银行的定期,我现在有离婚的打算,请问我的存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我该怎么做,才能减少损失?具体我该怎么办?请各位律师给个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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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2-27 17:22
婚前存款及婚后收益为你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4-12-27 16:43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回复时间: 2014-12-31 06:36
婚前存款为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5-01-05 10:05
可以先把钱取出,具体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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