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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广东-肇庆 12-29 09:54  悬赏 0  发布者:mosqui…… 给我留言  回答:(2)
王某2007年6月份入职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王某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王某觉得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辞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他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与公司约定的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如果我在2012年5月31日之前的某一天辞职,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30000元违约金?请求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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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29 10:01
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无效,你无需支付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0-12-29 10:05
劳动合同中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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