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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期间工资

 12-29 13:12  悬赏 25  发布者:叶子的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通 回答:(1)
本人按照法定应该休息产假四个月(为法定30天+30天晚婚晚育),单位实际批示了三个月。
实际本人也休息了三个月的产假,关于生育津贴的问题想请教一下!
产假期间单位每月发放工资约为平时正常工资三分之一,现社保局已将生育津贴打到公司账户,请问产假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是否应该补足跟平常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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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2月29日 13时17分
1、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全额计发;如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发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产假期限如下: 
⑴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⑵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⑶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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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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