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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权益

新疆-乌鲁木齐 12-29 13:26  悬赏 0  发布者:lcx5611 回答:(2)
我在某校工作6年,入校时签了一年的合同之后再无续签,09年开始学校因缩班减员,我于2010年7月9日被通知解聘。而后检查7月份已怀孕。到目前我没有同意与学校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我想咨询:1.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终止?2.我是否属于在孕期被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3.如果属于该情况可以要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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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29 14:04
你好!
  1、劳动关系从用工日起算2.你是属于在孕期被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3.你可以要求补偿。 
回复时间: 2010-12-29 14:26
学校在跟你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后再没有和你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却又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年,这种情况视为学校与拟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正常情况下,你和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要到你退休时止。
如果你怀孕的时间在2010年7月9日之前,属于在孕期解除劳动关系。
学校自2008年2月以后没有和你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学校向你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学校还应该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你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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