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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

山东-济南 01-01 00:25  悬赏 0  发布者:linzhi…… 给我留言  回答:(2)
A公司所在地山东,成立于95年10月(此时规模为2家蛋糕房),早期使用“加贝”以及“加贝ABC”作为品牌名,在其中后期发展过程中将“ABC”作为其品牌宣传,并使其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
B公司所在地成都,拥有同类商标“ABC”,该商标2001年注册。 A公司于07年后多次向商标局申请有关“ABC”三字的第30类商标,被驳回,并于2011年申请撤销B公司拥有的该商标,亦被驳回。 
现B公司欲追究A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问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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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01 15:00
你好,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所以,A方可以以此抗辩。
回复时间: 2015-01-01 13:46
你好,注册商标本身享有专用权,但是不得侵犯在先权利,如您所述,A享有在先权利,但是申请撤销B的商标注册未被准许,说明你们之间的权利不存在冲突。因此,如果B获得了注册商标,其再主张A侵权,是没有足够依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专业性极强,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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