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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是过失伤害吗?

广东-广州 12-30 09:15  悬赏 0  发布者:晓东123 给我留言  回答:(5)
医院因乱收费致住院病人李某找记帐护士理论,记帐护士态度恶劣,李某将其前推,记帐护士因地滑(护士办公室有警示牌“地滑,小心!)倒地,办公桌的一角将其面部搓伤,司法定为轻伤。事发后,派出所所长查看现场并调查,说李某是过失行为,然后作出将李某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决定,并要求李某家人找伤者家人调解,因伤者方提出伤者面部需整容为由,狮子开大口,李某家人则以我国法律之规定,轻伤不构成容貌毁损为由,拒绝赔偿巨额整容费,故而调解未果。派出所所长发言,如15天内未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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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30 09:17
已涉嫌故意伤害。
回复时间: 2010-12-30 09:20
 已构成过失伤害,但对方也有过错。协商不成的话,会转成刑事案件。
回复时间: 2010-12-30 09:32
涉嫌故意伤害罪,建议协商赔偿,争取对方谅解,否则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0-12-30 10:15
你这种情况是过失伤害,一般不需要刑事追究
回复时间: 2010-12-30 10:15
如果公安认定为过失致护士受伤的话,护士只是轻伤,刑法上并未规定过失致人轻伤需负刑事责任,因此,你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公安已作出对李某拘留15天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以,都不会再追究所谓的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只是过失致人轻伤,应作为一般的治安案件及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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