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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交通事故中的故意伤害
山东-泰安 01-01 11:07 悬赏 0 发布者:sdtata…… 给我留言 回答:(2) 肇事人驾驶轿车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后侧疯狂撞击后,被害人翻倒在轿车前挡风玻璃右侧,又拖行上百米,故意通过无情恶劣的大幅度甩动,将被害人甩离肇事车辆,造成正处壮年的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公诉。受害人家人认为:行为人在过失交通肇事后又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交通肇事作为前行为,并非后行为故意伤害的必经阶段,故意伤害也非交通肇事的必然结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交通肇事与故意伤害行为之间,也不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此种情形下,被告人的前后两个犯罪行为既不是牵连犯也不是吸收犯,而是各自独立的实质数罪,则对其应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两罪认定,实行数罪并罚。受害人家人的请求对不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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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济南]
- 常相坤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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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01 13:53
你好,所谓牵连犯,指的是行为人为达到一个犯罪目的而使用某种手段进行犯罪,而手段行为本身又触犯了另外一个罪名;所谓吸收犯,指的是行为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数个罪名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对其适用一重罪处罚。根据你说的情况,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是两个不同的犯意,如果前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应该数罪并罚;问题是,前期的交通肇事,必须得在一般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三人以上重伤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只是轻伤,构不成。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1-01 20:44
你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交通肇事是过失的行为而后面的故意伤害是故意的行为,所谓牵连与吸收均是故意。前面的过失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吸收的问题。但前面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可以作为后面犯罪的行为的情节,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危害性大,在违法行为在先的前提下,依然继续实施犯罪;其次,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犯罪人的受害人的死亡是否存在放任的故意是一个要考虑的方面,如是,则可能是涉嫌更为严重的罪名。以上是根据你的叙述,本人所作的简单分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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