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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

黑龙江-哈尔滨 01-05 08:28  悬赏 0  发布者:didiki…… 给我留言  回答:(6)
2010年法院调解离婚,我把婚前财产唯一的房产赠与了老婆,直到现在都未过户。  现在我身体状况不好,经济也很差,孩子老人的抚养都是问题。现在我起诉不履行赠与义务,法院是支持的。但是考虑到老婆的经济,  想自行调解一下,找村委会啊或者中间人 调解一下 一人一半   。 我想问问这个调解书有效吗? 法律承认吗? 和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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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05 08:31
不支持
如果协商 调解 对方愿意赠与你一半的 可以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7303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1-05 09:18
在法院另行达成协议
回复时间: 2015-01-05 08:36
您好,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一致的可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律师可以协助制作离婚协议);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5-01-05 08:44
您好,如果协商,调解,对方愿意赠与你一半的,是可以的,详情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1-05 08:47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回复时间: 2015-01-05 08:49
调解必须是自愿的,如果你不同意,可以不调解。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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