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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申诉

四川 04-15 09:03  悬赏 15  发布者:一草一木 给我留言  回答:(2)
1987年10月,单位征用承包地,单位协助申请解决一块地自谋职业,我们把一切手续交给建委部门 ,建委部门主任,和单位领导把问题向当时的县长作了汇报。县长同意叫主管部门,领导解决。当时在我们的申请 批示同意和农业科技中心一并解决。手续内不转归划科 。 
在1989年在农业科技中心改地建设,我当时去找主管部门要求主任完善我的建房手续,他当时说成立筹组国土局机构叫我去找,我就写了个向国土局的催办申请。 筹组人员说,我的问题还是去找主任解决, 。他当时改口说,待鱼塘统征后一并解决。并在我催办手续上签字,以前和农业科技中心一并解决用地事实, 
1991年,原确定地点下了建房基础,基础建了以后,建委就出了没收通知, 另一相邻已建 成的房被 撤除 。1994年我听说鱼塘已经统征了,我去找建委部门解决我的手续,他们换了主任了,就不认帐,我就在1995年,我就在基础地办了一个临时洗车业,1996财产保险公司把我告上法庭,我就打起了行政不作为官司,一申判决主要事实错误,国土局在1987年,行使职权审批土地,被告 举证是1988年2月的一份职工调令。 我向中院上述代理人引用了国务院1990年,国土与建委的职能分工的时间是1990年,四川省是1992年67号文件。编委定编文件也是1992年才出文。 
二审裁定被告主体不当,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款错误,说不应该适用行政诉讼法,撤消了一审判决,因此民诉案判我败诉,强制执行撤除我的洗车设施。又另一个民诉判决,撤了我的基础。我向中院要求在审,主要是因为,我认为一。二审认定主要事实错误,并付了民诉代理人,调查张开礼笔录。他在处理我们问题时,没有成立国土局。使用土地建房都归城建管。他们是建房土地管理职能部门。法院下的通知书上说,他们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的在审申请没有新的事实依据,我又向高院申述,高院的回复函,认为我没有提供原判可能有错的新证据。 
我认为代理人的调查张主任笔录,及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就证实一,二审认定主要事实的错误。 
你认为我现在该找什么地方申述。希望你给我一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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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15 09:21
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诉。
回复时间: 2009-04-15 22:25
向二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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