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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上海-奉贤区 01-06 19:58  悬赏 0  发布者:的法人或退货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大学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便到超市当售货员,有一天,电脑出现了故障。我对经理说,让我去试一试。不到一小时,系统就恢复了正常,于是超市决定让我去技术部门,但是人事经理告诉他,正式调入技术部门前,需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我觉得,工作近一年了,怎么又要试用期,于是双方产生了争议。
争议:
我:自己已经在超市工作了将近一年了,公司对他的各个方面都已经了解,既然公司决定调他到技术部门,说明他的能力已经得到了公司的认可,所以不需要有试用期。
公司觉得我刚来公司时,职位是销售员,现在要将其调到技术部,因为技术部的岗位要求是不一样的,公司自然要对员工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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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09 10:53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若之前已约定过试用期,因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你们公司与你重新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若与公司交涉无果,最终仍签订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公司若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可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5-01-06 20:00
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5-01-06 20:03
您好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5-01-06 20:15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回复时间: 2015-01-06 20:20
再次试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回复时间: 2015-01-07 16:10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5-01-08 15:59
这种情况再约定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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