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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离婚财产问题

天津 01-09 13:29  悬赏 0  发布者:flyfly…… 给我留言  回答:(6)
在法院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现在的情况是,所有的现金保险股票等均分是我得付一部分钱给对方,房子这块分割是对方要分给我钱,和在一起是对方应该给我钱.可现在对方说要把这两块分开,房子只有一套,他需要居住,什么时候卖了才能给我钱.照他这样说,我还得先给他钱.请问法院判决时,是一起结算吗?还是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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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09 15:06
执行时可抵扣 
回复时间: 2015-01-09 20:28
需要看证据
回复时间: 2015-01-09 13:30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回复时间: 2015-01-09 13:30
你好:分开执行
回复时间: 2015-01-09 13:53
分开执行。
回复时间: 2015-01-09 15:43
已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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