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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改房如何分割?

 01-01 17:34  悬赏 15  发布者:whz159……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回答:(2)
A2000年单位建房(属房改房),A2000年第一次交款4万元,2002年建成,A2004年取得土地证,但未取得房产证,2005年1月与B登记结婚。2007年11月房改并交纳第二次房款1.4万元,房改时用A工龄6年,B工龄1年,2008年1月取得房产证。2010年5月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房产归A所有,但由A将B一年工龄折算金额163.43元(房产局提供折算数据)退还给予B。
   后B不服上诉,二审判决房产归A所有,第二次所交房款的1.4万元平均分割成两等份,由A支付B七千元。由于是享受国家福利房改房,故由A补偿B1.5万元房屋补偿,即由A支付B2.2万元。请问该房改房难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且房产部分可以不用做房屋价值评估就进行分割吗?请问,这样的判决合法合理吗?有律师建议向高院申诉,可又说这种离婚案太小了,估计改判的希望不大,且A现已申请执行,法院已通知B一次,去拿钱并搬出该房屋,若暂时不搬也不拿钱,执行庭会采取怎样的强制手段呢,厉害关系有多大,请行内专家指条路还有什么好办法可补救的。
问题补充:
该房2007年房改时以两人的资料进行的登记,若该房现市场价值20万元,那增值部分能否按20万-4万元=16万元呢(4万元作为A个人垫资或作为个人财产),然后按16万元作为增值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给B8万元,那法院在未做房屋价值评估的情况下只判给B总额2.2万元,岂不是太离谱了?现B因已享受房改福利房分房政策,已无法再享受任何保障性的购房政策了,法院现已终审,B再通过高院申诉的话又能有多大的把握呢,B还能采取何种措施补救呢,能再给指条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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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1月01日 21时27分
你好!
   法院判的没有错,A2000年单位建房(属房改房),A2000年第一次交款4万元,2002年建成,A2004年取得土地证,但未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财产呀。2005年1月与B登记结婚。2007年11月房改并交纳第二次房款1.4万元是婚后共同财产。如果现在将房产买了,赠值部分是婚后共同财产。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任律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1 20:51
改判的可能的确不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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