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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程中法院外出产生的差旅费应由谁来承担?

吉林-通化 01-01 19:48  悬赏 0  发布者:王加成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你好!
     我与我老公打算离婚,我老公因2008.1.1犯抢劫罪,现正在另外一个县监狱服刑。开庭需要去老公所在监狱。当我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要求我交两仟多元费用(其中抱括:离婚的费用和法庭出差的费用,不抱括律师费)。请问法院因我离婚到监狱的费用应由我来承但吗?还请问一下一般国家规定提起离婚诉讼所收起的费用一般是在多少?
     请给我提供帮助。谢谢律师.顺祝:元旦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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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4 14:50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因此,法官差旅费不应有当事人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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