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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我的摩托车拌倒人,因无驾驶证判决赔偿后监外执行,在看守所四个月后出来

湖北-十堰 01-10 21:1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两年前我的摩托车拌倒人,因无驾驶证判决赔偿后监外执行,在看守所四个月后出来,到交警队取车被办案交警告知停车收费1600元,我赔偿了那么多钱后没钱,他说没钱不可能取车,连车牌都不行,我一气之下就没要车。最近看到新闻肇事车扣留期间费用管理条例不收停车费用。我认为办案交警故意歪曲法律诱导我扔掉摩托车,属违法犯罪行为,如何淘回我的权益。谢谢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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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11 13:27
你好,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你可以找交警部门交涉,要求返还被扣车辆。

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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