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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需要承担责任吗?

河北-秦皇岛 01-11 16:56  悬赏 0  发布者:霍旭阳光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2014年6月购买了秦皇岛金洋集团强旺地产开发的,在秦皇岛昌黎县城黎昌尚府小区房产1套。当时宣传78平米,按78平米收的房款。可办理房本时告知为74.47平米,实用面积60多平米。实际房款【单价:3488元/平米】和房本相差3.53平米,等于实际多收房款12312.34元。请问各位律师,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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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11 17:15
你好,【面积误差比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一定的误差幅度(3%)内,据实结算。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回复时间: 2015-01-11 17:29
存在面积误差的应当多退少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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