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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离婚的细节

 01-12 20:04  悬赏 0  发布者:wenti1……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通 回答:(18)
2010年初领的结婚证,然后婚后一直无小孩,查出男方是弱精。之后做了人工授精有了女儿,现女儿已满2周岁。之前已协议过无果。我离婚诉讼的话,可不可以用男主弱精为由提出起诉。如果以这个为由起诉了,孩子是不是一定要给男方。还有,男方已离家一年多,户口是在这的,我在这提诉讼可以吗。还有,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是不是把短信复印出来一起当材料交给法庭。
问题补充:
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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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1月12日 21时54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如果以男方弱精为由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您最好有上述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这样主张的可能性比较大一些。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您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可以在原告地起诉离婚。
    再次,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因此,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综合考虑按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
    最后,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总之本案需要您拿出对方对孩子成长不利或者您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的证据,从而尽量争取孩子抚养权。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12 20:06
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据只能是感情破裂。
回复时间: 2015-01-12 20:11
1、因为孩子已经有了,以男方弱精为由起诉离婚,我认为法院不会支持。2孩子的抚养在离婚时,一般法官会依据与谁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成长和生活,但是2周岁的孩子如果你作为母亲以孩子较小对母亲的依赖程度更大为由坚持要孩子与你共同生活的话,法院判决孩子跟你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比较大。3、起诉原则上应该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4、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
回复时间: 2015-01-12 20:24
关于第一个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方因弱精不生育是导致法院据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法定理由,您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婚。
关于第二个问题,孩子跟随谁生活要看跟谁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当然对方不能生育也是法官考虑的一个因素。关于第三个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不包括除外就医情形。关于第四个问题,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追问:

请问就是因为他现在离开户口地一年多了,就一定要到他现在在的地方提起诉讼吗

回答:

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有原告即您当地的法院管辖

回复时间: 2015-01-12 20:50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弱精不是法定离婚理由。不一定要孩子归男方。

一般法院会根据下列原则判决 :  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判随女方生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综合考虑按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月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到十八周岁,并有权探视。
回复时间: 2015-01-12 21:11
您好!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您如果有证据,可以在原告地起诉。
其次,孩子的抚养权,会根据孩子成长有力为原则进行判决,因孩子刚满2周岁,长期随女方生活,对方又长期未尽抚养义务,这样判归您抚养概率非常大。
最后,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了庭审的需要,应把短信内容打印出来。
另外,男方弱精不是法定离婚理由,但是认为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追问:

你好,请问如果我在起诉书上写了男方弱精了,那孩子法院会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判给男方。孩子是从一出生就和我在一起的,没有分开过。

回答:

这不是理由,弱精不代表不能生育。

回复时间: 2015-01-12 21:31
1、离婚的理由应该是感情破裂,弱精只是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2、孩子小,条件差不多,应该给女方抚养,弱精不是不能生育,不是必须抚养孩子的理由。3、男方如果下落不明,可以在女方处起诉,如果他能够找到,应该在被告处起诉。4、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的,应该复印并带着手机原件。
回复时间: 2015-01-12 21:56
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回复时间: 2015-01-12 22:02
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离婚理由是感情破裂,判决孩子抚养权时法院会考虑男方能否在生育的情况。
回复时间: 2015-01-13 08:2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就离婚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 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 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即过错方两次要求离婚可判离。)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
  11、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综上:弱精不是法定离婚理由,但是你可以依照法律指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

   就子女抚养问题解答如下: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就离婚案件管辖问题解答如下: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对您的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满意请采纳,如果有疑问,可以追问。
回复时间: 2015-01-13 10:00
你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回复时间: 2015-01-13 10:12
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据是是否感情破裂。
回复时间: 2015-01-13 11:33
首先,很高兴为您解答,希望我的解答能拭去您心中的疑虑;
其次,为了您在阅读解答时清楚、直观、明确,我将省去相关法条的直接引用,如有需要可通过追问后为您补正;
最后,针对您的提问,我的解答如下,满意请采纳,谢谢!
    1、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你所说的证据关系不大,一般主要是四个方面考虑:家庭暴力、分居二年以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与他人同居。、
    2、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的,那么主要你坚持离婚的,那么也向法院起诉好了,即使第一次不判离,隔六个月再起诉,第二次判离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嘉兴这边二次起诉一般都判离的。
    3、起诉需到被告一方户籍所在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方户口在哪的,你就可以到哪的法院起诉;
    4、孩子抚养权是可以争取的,需对比双方条件而定。
回复时间: 2015-01-13 11:37
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破裂。孩子小一般判决给女方。可以在这里起诉,但你没必要在立案时说他离家一年了。短信证据最好公证,但要是无关紧要的证据也没必要。
回复时间: 2015-01-13 11:41
男方弱精不是离婚的理由,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破裂。
这个理由可能会让法院认为男方有生育障碍,把孩子给男方。
可以在本地起诉。
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保留原始证据,不要丢失。
如需详细咨询,请电联。
回复时间: 2015-01-13 14:14
不用的,可以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即可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5-01-13 21:25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离婚诉讼,关键在一个程序问题。您委托律师也好,自己诉讼也好,必须经历一个程序。依据您的情况我建议您到当地律所委托办理该程序。
      其次,离婚的案由有很多,您的情况可以提出,但法院一次性采纳的可能性不大,无法避免二次诉讼的情况。所以建议您收集其他证据。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呈交的。
      再者,离婚法院管辖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可以的。法院会受理的。
      最后,请您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对方身份复印件,孩子出身证明,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处理就可以了。简易程序3个月就可以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需要相关法律材料文书的也可以找我,我将尽力为您服务的。
我的补充: 2015-01-13 21:26
孩子的抚养权基本是判给你的,这个有法律依据可以查询的。我觉得争取可能是极大的。
我的补充: 2015-01-13 21:28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您最好有上述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这样主张的可能性比较大一些。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您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可以在原告地起诉离婚。
再次,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综合考虑按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孩子一直是有你照顾的,父亲有出走一年不关心的,孩子有理由由您抚养
回复时间: 2015-01-14 11:29
这个问题很多律师都感兴趣,回答的都很圆满,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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