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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权属证真假行政案

陕西-西安 01-13 16:00  悬赏 0  发布者:lxy774…… 给我留言  回答:(3)
尊敬的律师:我的事情是这样的:我在原籍有一块宅基地和三间房屋,是我父亲赠与的,因我在外地工作,让我户族里的堂妹居住代管,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堂妹于1988年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一个《非农业用地使用证》,此证后经查实、对方没有任何办证申请登记等手续。2009年我退休回到原籍准备翻建居住,堂妹夫不予腾房,(堂妹已去世)我只好找了户族里的亲戚调解、未果,无奈我以排除妨碍的诉求将对方诉到当地法院民事庭,法院民庭中止审理,要求对双方的土地证进行确认,在我申请县国土局确认土地证时,对方把颁证的行政机构县委告上县法院行政庭,我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被通知出庭。在庭审间、我提交了土地来源协议、购地票据,土地受让、赠与公证书等、以及办证申请、登记、审批、完税等证据,以及土地局颁证前的公告声明,法院不予理采,说土地权属是民事审判的事。庭间我要陈述土地来源及堂妹如何居住在我的宅地房屋里等客观事实情况,也被庭审官当庭拒绝,说:“牵扯土地权属的事不要说,我们审理的是行政案件,只讲有关行政颁证的问题,牵扯民事的问题由民事庭审理、、、”。庭审一个小时多草草结束,后时隔三个多月判书下发,一审法院依颁发证件的行政行为时间前后、和对方的《非农业用地证》的封底印刷的“使用说明”即“该非农业用地使用证非经法定程序、法定部门批准不得办理变更登记”的条款、维持了对方的土地证,撤销了我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判定县人民政府败诉。我百思不得其解,办案应尊重客观实际事实,不审核土地的真实来源所属,只从颁证的时间先后来判定双方证件的有效性、这不就是司法界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讲话中所说的司法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法律审、事实审,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症结吗?多少案件法律事实正确,但是违背客观事实,成为冤假错案,法律事实一旦成立,想把错案纠正过来,比登天还难。我的案件难道就冤到底了吗?一审法院判处该按第第二个依据是,对方证件上印刷的使用说明,这个证件上的使用说明能作为法律依据来定案吗?这种不对客观事实进行全面核实审查、只抓住办证时间一点而否定全盘的是断案对吗?再者、对方的土地证没有任何登记申请审批等档案记录,县国土局给法院也证明了“该证是颁发国有土地证前的予登记,不局有法律效力,xxx的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不予采信。我国宪法、民法、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县法院只讲法律事实,不顾及客观事实,正如一些学者网友说的,客观事实审理费力,耗时、影响办案率,我该咋办?们的文著,也讲了“法律事实正确,但是违背客观事实。就是百分之百的错案。”
    特别是在我拿到判书后、询问庭审法官时,法官的一席话、差点把我晕倒了,法官说:“我们撤销了你的土地证,并没有否定你的土地权属,你可以继续诉讼撤销对方的土地证。”当我问法官、若双方的土地证都被撤销了,该宅地使用权归谁?法官回答:“你可以继续申请确定土地使用权属”。我问、如对方对确权还有争议咋办?法官说:“你们继续进行土地争议民事诉讼”、天哪!上苍啊!我琢磨这要得打多少场官司才是个头?这还不包括双方在每一场一审后的二审上诉。各位专家、学者、通法、执法、习法的朋友们,我是不是要用愚公移山的精神,子子孙孙把这个官司打下去!老百姓要求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怎么就这么难!司法的公平公信力在何在!历时两年两个月,我已经打了三场官司了,、问题仍停留在原地,还要打多少场官司才是个头!请专家们给我指条明道!谢谢! 
              20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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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13 16:30
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回复时间: 2015-01-13 16:37
你好,向上级反映,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1-13 16:55
你好,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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