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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问题

上海 01-04 10:49  悬赏 0  发布者:paulxi……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是上海一家外资质量服务公司员工,因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我是2005.1.17进公司工作至今已经6年,其中最后一次签合同是2008.1.17,所以公司给我的补偿是3个月工资,但我认为应该是6个月工资,请问公司补偿我3个月是否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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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4 10:51
应该补偿六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11-01-04 10:51
08年以后按劳动合同法补偿,之前按以前规定
回复时间: 2011-01-04 11:02
你好,08年后合同到期终止才有补偿,之前的根据合同约定。
回复时间: 2011-01-04 13:21
如中间没有间断过应是六个月。
回复时间: 2011-01-04 14:52
合同到期终止的补偿,工龄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如果是2010年12月31日前终止的,三个月工资补偿是对的。
回复时间: 2011-01-04 18:29
被偿三个月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1-01-05 09:41
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应当支付你三个月补偿。法律规定合同到期终止是从08年开始规定的,因此,应当从08年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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