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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请求法院判令被答辩人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返还答辩人土地,土地上的橡胶树及水泥砖厂处分权全部归属

 01-19 10:06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口 回答:(5)
咨询人受朋友(答辩人)之托利用贵平台咨询如下问题?恳请各位律师指教,谢谢!

    答辩人(村民小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将被答辩人(村民小组成员)起诉至法院的(2014)文民初字第1808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要求法院判决延长《造林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利用《造林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上某坡、加某溪两块坡地约60亩,自1984年至1993年种树,长大成才后砍伐出售仅向答辩人缴交租金人民币叁仟元(证据1)。1993年后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橡胶树几千棵,2001年后大部分开割(证据2)。开割至合同期满(2014年3月10日)未如约向答辩人缴交租金,且未经答辩人同意,擅自将一部分承包地未知是转让还是转包给第三者建水泥砖厂(证据3)¸引发承包合同纠纷。答辩人中73﹪成员不同意延长《造林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而推选代表提起诉讼(证据4),请求法院判令被答辩人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返还答辩人土地,土地上的橡胶树及水泥砖厂处分权全部归属答辩人。然后由答辩人依法处分土地上的橡胶树及水泥砖厂,答辩人所有成员(包括被答辩人)均有份额。答辩人诉求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虽然《造林承包合同书》权利和义务第5条约定:“承包期满后,林木尚未砍完,双方可协商延长承包期。”但是该条约定中法律术语“可以” 属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有选择权。既然被答辩人单方面违反《造林承包合同书》权利和义务第1条第二款约定(“乙方需转让给第三者,必经甲方同意” (证据5)该款约定中法律术语“必须” 属严格定义,那就是必须做到,没有做到就可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且承包答辩人60亩坡地种植几千棵橡胶树开割12年不支付答辩人的几十万元租金、利息及罚金(证据6)。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答辩人中73﹪成员不同意延长《造林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而推选代表提起本诉,就证明答辩人已经选择合同期满后不再延长合同期限。即使被答辩人有权选择合同期满后延长合同期限而提出反诉也枉然,这是现阶段通过诉讼处理这一类承包合同纠纷的共识,凡对村民小组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必须事先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其代表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将导致合同的无效。而被答辩人提起反诉请求未事先征得答辩人中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的缘故。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几十万元租金、利息及罚金。迫使答辩人中73﹪成员不同意延长承包期限,推选代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答辩人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返还答辩人土地,土地上的橡胶树及水泥砖厂处分权归属答辩人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切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附:1、《民 事 反 诉 答 辩 状 证 据 目 录》。
           2、《民 事 反 诉状》。
         本《民 事 反 诉 答 辩 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  事  反  诉 答 辩 状 证  据  目  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 据 内 容 证 据
种 类
1
   收 据
(反诉人提交)
证明反诉人1984年5月12日签订承包
被反诉人的上某坡、加某溪约60亩
坡地种植林木,“经过10年精心养护
和管理,林木长大成材”于1993年将
承包地上的林木砍伐出售仅向被反诉
人缴款人民币叁仟元这一事实。
书证
2

《橡胶树照片》

(反诉人提交) 证明1993年12月8日后被答辩人(反诉人)“种植经济价值较的橡胶树。经过20年的精心管理,几千株橡胶树茁壮成长,2001后大部分已开割。”但未向被反诉人缴交承包款(租金)这一事实。

书证
3 《兴旺水泥制品厂照片》
(反诉人提交) 证明被答辩人(反诉人)无视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第1条第二款约定,未经被反诉人同意擅自将承包区域内的土地转包给第三者这一事实。 书证
4




《诉讼代表人推选书》 证明被答辩人(反诉人)于1993年后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橡胶树几千棵,2001年后大部分开割。开割至合同期满(2014年3月10日)未如约向答辩人缴交租金,且未经答辩人同意,擅自将一部分承包地未知是转让还是转包给第三者建水泥砖厂¸引发承包合同纠纷。答辩人中73﹪成员不同意延长《造林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而推选代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答辩人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返还答辩人土地,土地上的橡胶树及水泥砖厂处分权全部归属答辩人这一事实。 书证
5

《造林承包合同书》 证明《造林承包合同书》权利和义务第1条第二款约定(“乙方需转让给第三者,必经甲方同意” 被答辩人未经答辩人(被反诉人)同意擅自将承包区域内的土地转包给第三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这一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答辩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土地承包合同,主观上有过错,理应承担违反承包坡地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且还应赔偿由此给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书证
6 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缴交款项及数额明细
证明 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缴交租地种橡胶的租金622080元这一事实。至于租金产生的利息;合同约定的罚金及违约金;被答辩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视其情况另外处理。
书证
问题补充:
1、本次咨询的问题是答辩人请求法院判令被答辩人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返还答辩人土地,土地上的橡胶树及水泥砖厂处分权全部归属答辩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答辩人已经是本诉的被反诉人,被答辩人是本诉的反诉人,答辩人(本诉原告)针对被答辩人(本诉被告)的《民事反诉状》只能向法院提交《民事答辩状》然后等待法院开庭审理。答辩人(本诉原告)怎能针对被答辩人(本诉被告)的《民事反诉状》作反诉呢?程序不妥吧!
3、承包合同期满后土地上的2700棵橡胶树如何处置?(本次咨询的关键问题)被答辩人自行砍伐出售,恐怕林业部门不批准,怎么办?答辩人提出诉讼调解方案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缴交租地种橡胶的租金622080元是必须的。因为租金仅占总金额20%,80%款子在被答辩人腰包里。退一步答辩人不要求被答辩人缴交租金(人民币622080元×12年)产生的利息;合同约定(每天1元×12年=4320元)的罚款;合同约定违约金100元,合计大约人民币30万元。(即使被答辩人现时获林业部门批准砍售这些橡胶树也不能达到30万元,据调查当柴火木卖每棵仅5元×2700棵=13500元)。未知此一方案妥否?恳请您评价一下,以便答辩人作好诉讼调解准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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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1月19日 17时34分
1、了解了基本案情,但是你们没有说明白要咨询什么问题;2、你们和被答辩人的承包合同2014年3月10日期满,你们不同意继续发包,应该终止。3、被答辩人没有按照承包合同缴纳租金,你们可以起诉要求给付租金,同时要求解除合同;4、合同到期终止或者解除,地上物应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处理,没有规定,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被答辩人可以迁走的,不一定非得给你们。。
追问:

您好!1、本次咨询的问题是答辩人请求法院判令被答辩人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返还答辩人土地,土地上的橡胶树及水泥砖厂处分权全部归属答辩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答辩人已经是本诉的被反诉人,被答辩人是本诉的反诉人,答辩人(本诉原告)针对被答辩人(本诉被告)的《民事反诉状》只能向法院提交《民事答辩状》然后等待法院开庭审理。答辩人(本诉原告)怎能针对被答辩人(本诉被告)的《民事反诉状》作反诉呢?程序不妥吧!
3、承包合同期满后土地上的2700棵橡胶树如何处置?(本次咨询的关键问题)被答辩人自行砍伐出售,恐怕林业部门不批准,怎么办?答辩人提出诉讼调解方案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缴交租地种橡胶的租金622080元是必须的。因为租金仅占总金额20%,80%款子在被答辩人腰包里。退一步答辩人不要求被答辩人缴交租金(人民币622080元×12年)产生的利息;合同约定(每天1元×12年=4320元)的罚款;合同约定违约金100元,合计大约人民币30万元。(即使被答辩人现时获林业部门批准砍售这些橡胶树也不能达到30万元,据调查当柴火木卖每棵仅5元×2700棵=13500元)。未知此一方案妥否?恳请您评价一下,以便答辩人作好诉讼调解准备。谢谢!

回答:

1、土地返还会支持,地上物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对方不同意的,不会给你们的;2、是的答辩人(本诉原告)只能针对被答辩人(本诉被告)的《民事反诉状》进行答辩,不能在作反诉的?3、地上物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依法不能砍伐,法院会根据有利于社会和经济效益原则,评估作价,交给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不要,法院可能会判决继续履行承包合同,重新确定承包租赁价格。4、根据承包法律关系的原则,承包人缴纳租赁费用,进行养或者种植收益全部归承包人,收益装入自己的腰包是合法的。6、我认为合理的调解意见应该是,承包合同到期终止,返还土地,给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地上物合理作价归土地所有人。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徐律师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19 10:25
您好!
首先,您的反诉是有道理的,法院能支持悠悠要求,根据民事诉讼讼规定,反诉应预交诉讼费。
其次,您的返诉应在本诉中提出,要提交书面的反诉状。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疑问,可追问。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5-01-19 11:10
有一定道理。
回复时间: 2015-01-19 15:50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的答案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都比较清楚明确。有利于法庭调查处理。并且审判思路也有了明确的方向。
其次,请求也是很明确的。作为反诉就是要到达抵销对方请求为目的。
再者,比较好的将法律文辞意思解释清楚明确了扣细了
最后,您可以申请反诉,向法院提交反诉状。之后就可以开庭审理了。
诉状请求事实没什么问题,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我将尽力为你解答。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19 19:2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的答辩意见可以支持您的请求,原因在于:
     1、被答辩人单方面违反《造林承包合同书》权利和义务第1条第二款约定(“乙方需转让给第三者,必经甲方同意” ,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您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进行主张;
     2、至今未支付几十万元租金、利息及罚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根据合同法和双方约定,对方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而答辩方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证实,因此,您的上述被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大。
     3、您可以提起反诉,根据民诉证据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注意提出反诉时间,提交反诉状。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1-20 22:06
1、本案中,土地使用权归你们,如果您主张返还土地,那么法院原则上会支持您的请求,但是由此主张地上附着物橡胶树及水泥砖厂,法院原则不会支持的。
2、如果您是答辩人(本案原告),那么针对对方反诉,您是无权反诉,但是,您可以针对对方的反诉进行质证。
3、因为您出租的是土地,而非针对地上附着物,原则需林业部门同意后方可砍伐,因此,这样主张起来确实比较困难,时间也许较长,因此,建议您还是跟对方协商调解处理为宜。如果针对调解,确定的必须的项目必须由被答辩人支付,这个也是比较直接和明确的方式,例如租金、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罚款,其他项目您可以视情况选择是否放弃,这个也是您的处分权利,所以,我的意见还是您选择调解处理比较便捷,但是对于数目,由种植方与林业部门沟通。关于树木问题,法院会进行处理,咱们直接明确项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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