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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武汉青山区法院判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怎么变更为对方一人?

湖北-武汉 01-20 12:13  悬赏 0  发布者:qixiao…… 给我留言  回答:(2)
请在房子是父母78年分的福利房93年我私自买在我名下,2012年夫妻离婚对方通过关系在武汉青山区法院判定为夫妻共有不服上诉仍未解决问题,今天才知对方在2014年11月20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武 房权证 青 字第014008281-2号,按份共有)土地证青国用(交2014第6424号,土地使用权人把我改成了对方一人)我母亲仍健在仍是户主对方户口在离婚之前已经迁走,孩子对方不要今年21岁由初二一直由我独立负担,请问各位律师懂行的看看我母亲、孩子就没有房子的权利吗?武汉青山区法院的背后是谁在打招呼改变天平的倾斜度?在国家力主依法治国倡导下腐败权利依然胆大妄为?土地使用权人由我变更为对方一人有法可依吗?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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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20 21:33
建议带上判决书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1-20 14:52
带上判决咨询,可以再审
追问:

对方有来头你也敢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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