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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被劫的情况上访材料及以后民事赔偿标准

河南-漯河 01-21 10:33  悬赏 10  发布者:HDGK20…… 给我留言  回答:(1)
全新车辆被劫公安现在是按寻衅滋事立案(价值近10万元),关于民事赔偿的标准
关于车辆被劫情况上访材料
2015年元月06号凌晨,本人送朋友到瓦店一个村庄(小杨庄)被人强行拦截,持砖头对人身进行威胁,打电话报警110,期间截路犯罪嫌疑人和一妇女对车辆进行破坏,扬言要破坏行车安全,造成严重行车安全的情况下,报警人无奈下车,后被截路人多次威胁推搡,辱骂,并在报警人下车之机强行进入驾驶室,对车辆进行强制操作,破坏,((车内有报警人一些重要单据,票据,欠条等))在瓦店派出所到场的情况下还多次对本人进行持砖威胁,(有执法仪录像)并多次强行进入本人车内,对本人人身及财产构成了危害,((当时出警人员也曾明确告诉劫持人员那样做是违法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后来不知道是接了一个神秘电话还是向某人反映后说我们是属于民事纠纷,让我到法院解决))请问这样明目仗胆的拦路抢劫难道不是刑事犯罪吗,在我向出警人员出示车辆所有权证明后,派出所出警人员有什么证据证明我与犯罪嫌疑人有民事纠纷,居然把他当成民事,不与受理,至本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威胁时,后来把报案人丢下居然走了,后来在本人再次拨打报警电话才回去将报案人合法车辆丢下,凌晨时间报案人丢在临颍-瓦店的公路旁,又一次打110时还是以我们是民事纠纷不与立案处理,让报警人到法院去自行解决,在报警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车辆被破坏,被劫已成事实的情况下,请问执法单位有何证据证明我这不是刑事案件,而让我去法院解决,当时为何不对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还有没有法律,公民生命及合法财产还受不受法律保护,
   次日天亮在报警人要去信访的情况下,瓦店派出所才通知报警人前去做笔录,期间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的行政手段,车辆依然被嫌疑人劫持,
   8号执法单位又通知报警人到派出所,拿出一个立案表格让报警人签字,后来才知道是按寻衅滋事受理,并且是只对一名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解释说以后可以看情况随时更改案件性质))其他参与劫持的一女两男,为何不与立案,在车辆被劫地点,劫持嫌疑人情况清晰,事实明确的情况下为何不采取强制措施,追回报警人被犯罪嫌疑人劫持车辆。
  9号到临颍县公安局信访处反映情况,在事实明确,证据清晰的情况下,派出所还是推诿,难道说是法律不健全还是派出所有其他不可知道的原因。
今天已经是元月15号,在事实清晰,证据明确的情况下,派出所还是推诿,多次到公安局信访的情况下依然是证据不清,事实不明,不与采取措施,追回被犯罪嫌疑人劫持车辆,其目的是想以拖延的方式让报警人与劫持嫌疑人妥协,不再追究其他犯罪责任。请问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居然与法律不顾,去维护犯罪嫌疑人,某些执法人员到底与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某种特殊关系。
  15号当天在局领导的过问下总算立案了,可喜可贺,
 19号瓦店派出所告诉我两个解决方案,其一是由我朋友帮劫持嫌疑人协调厂方,帮他向厂方要一笔钱款,(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纠纷,有过错的情况下,人家公司是上市公司,无凭无据你说要就要啊,这简直就是敲诈列索。这不是胡闹吗,在说我车辆被劫已经构成刑事案件,这样解决不是天大笑话吗,)
其二更可笑,让我想办法把劫车嫌疑人骗到临颍,然后采取抓捕,说是在瓦店抓捕阻力太大,把法律当儿戏了,法律还有没有尊严。
20号,到临颍公安局信访,王局长通知派出所长过来,给我的解释还是让我想办法把犯罪嫌疑人骗到临颍,才能抓捕。难道派出所就这点本事。依然不提去采取强制措施追回被劫车辆。
   特此望各级领导,以法律为准绳,将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报案人合法车辆追回,
  申诉人:***
                       联系电话:18739519191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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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2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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