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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01-22 10:02  悬赏 10  发布者:cf1001……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方与乙方是多年的朋友。2008年底甲方经营一家私营钢铁厂,为了打开销路,请乙方帮忙。基于朋友的关系,乙方答应帮忙并独自一个人到湖南的怀化进行销售。甲乙双方至始至终未签订任何合同和聘任书等文书。乙方直接从甲方运货,以火车货运方式(以乙方的身份证登记)卖给客户,甲方不与客户发生联系。乙方所有在怀化的开销可以在甲方公司报销并领取每月2000多的工资(事实上是应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公司未对外公开的财务账上签字领取,是为了甲方的做账需要),货款由乙方收取(乙方的私人账号),然后再转账给甲方财务人员(但是并没有约定要什么时间内转账)。2009年6月到12月,由于乙方炒期货亏损,而期货所对应的银行账号即其收取客户货款的银行账号,所以导致欠了甲方货款100多万未还,2009年12月,乙方在转账给甲方300万左右的货款后带着100万不告而别。随后甲方报案,在2010年2月公安机关抓到乙方。请问在乙方被抓后,乙方主动归还自己所有的钱款后尚欠100万左右,且甲方也和乙方进行协议,甲方还书写了谅解书的情况下,乙方会被判刑吗?如果被判刑应判处什么罪名?量刑在什么范围内?

乙方算是中间商的身份吗?
乙方与甲方设在其他地方的销售处有本质的区别:其他地方均有多名人员按职务分配工作,用的是由钢铁厂分配的手机号码。并有独立的财务人员,有公司的社保等福利待遇。而乙方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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