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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01-23 10:27  悬赏 0  发布者:vicyy7……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武汉 回答:(2)
2008年9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我现在应该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态,但是到现在已经2年多了还是没书面合同,我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给我补偿这些双倍工资吗?还是说这个补偿有所谓的申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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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1月23日 10时30分
你好,双倍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
追问:

不能成立是因为过了申诉期吗?这个双倍工资的补偿只有在用工之日起至满一年这个时间内申诉才有效吗?

回答:

你好,一年是按照你申诉之日和用工之日重叠的一年,显然你这个早就过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23 10:34
什么情况
追问:

我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2年多了,公司一直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目前已经到了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还是没有书面合同。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应该支付我11个月每个月两倍的工资的,不过不知道是否有申诉期只有当年,时间超过就无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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