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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新疆-伊犁 01-07 12:51  悬赏 0  发布者:阿强 给我留言  回答:(3)
穆律师您好: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者为71岁的孤寡老人,户口所在地是农业户口,于2006年被当地村委会送往县城福利院至今,户口显示有两子女(已到法定年龄),事故发生后该村委会及县民政局开具证明死者为五保户,目前死者的侄子及户口本上所谓的子女已将该案诉至法院,要求按城镇居民赔偿,请问该按怎样的标准赔偿,有法律依据吗?精神抚慰金两万元合理吗?我现在需要寻找什么证据才能胜诉?赔偿金可以直接给付村委会或福利院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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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7 12:53
应按城镇户口对死者的亲属给予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1-07 16:56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死者是在城镇生活,按生活来源不是在城市,所以应按农村标准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1-13 01:27
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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