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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找到了一个依据!

北京-海淀区 01-24 18:48  悬赏 0  发布者:将官司进行到…… 给我留言  回答:(6)
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看伤,导致现在无法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和其它的鉴定项目。为此,我极为艰难地查询了大量的书籍、报刊和杂志,以及网络文章。目前又有新的发现,即对因果关系的阐述,如下:(1) 必然因果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一种行为的实施直接造成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比如甲以刀砍乙的头部,乙的死亡则具有必然性。

  (2) 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依一般观察,于有同一之条件可发生同种之结果时,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因果关系。其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存在的可能性。这种判断非依法官个人主观臆断,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形有发生同样结果之可能性即可。

  (3) 盖然因果关系。它是在解决公害问题中产生的一种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其方法是:由原告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然后由被告反证无因果关系的存在。其实质是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导置,在我国采用此说的较少。

  从目前来看,学术界一般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通说。只要损害事实同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能够得到赔偿。其比必然因果关系要求的稍底。

     所以,基于上述描述,我认为对方撞击可以造成我的伤情,符合第二条”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法医不给鉴定的情况下,法官应该按照这样的认识来确定因果关系,从而判决对方作出赔偿。各位律师,你们对这种因果关系判定是否了解,你们学过这方面的知识吗?你们知道法官除了按照鉴定来判决外。是否还可以依据这样的认识由自己来判断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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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24 18:53
你好,可以维权,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5-01-24 18:55
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回复时间: 2015-01-24 19:02
你好:先由交警出事故认定书
回复时间: 2015-01-24 19:08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5-01-24 21:26
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状况认定责任划分。
回复时间: 2015-01-24 22:48
建议委托律师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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