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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他說2010年12月勞動法改了,現在1月份公司辞退我,但是不肯进行补偿,還要我写辞职报告

 01-07 14:49  悬赏 20  发布者:gousou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4)
2008年11月20日至2010月11日20日签订劳动合同入公司工作,,合同期滿2年又續簽2年即2010年12月.在今年1月份1月6日通知本人不适合该岗位为由辞退我。我可以要求公司给予何种赔偿?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大化.非常感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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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1月07日 14时52分
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白忙中提出宝贵意见!謝謝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7 14:54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1-01-07 14:59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应允,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1-01-08 20:26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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