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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云南-昆明 01-07 19:49  悬赏 0  发布者:玻璃天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2009年2月28日借给嵩明县牛栏江镇老猴街村王云华50000.00元钱,,那时他写了个借条给我说是借用一年,利息是三分,每三个月付一次利息,可是后来他就没有遵守过,我就急着问他要钱了,他就把电话换了,再后来经过我多方的查找到他,他还叫人来打,再后来我们双方坐下来谈妥,我说我不要他三分的利息了,就只要他还我一次的利息和本金,他说好的,然后他又重新写了个借条给我,借条上写的是说他在2010年2月28日前还清,如到时候不还,他说我可以有权扣押他的一切财产。然后就是到了时间我就开始找不到他了,一直到现在。我想请问一下杨律师,我们的三分利息法律支持吗?如果我告他我要走那些程序,是否要交钱?要交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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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08 11:28
建议依法起诉解决。只要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就可以获得法律支持。
回复时间: 2011-01-08 13:42
您好!你可以到法院依法起诉。需要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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