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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山东安丘,我想咨询一下2015年1月15日,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到安丘市

 01-27 12:30  悬赏 30  发布者:微信用户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日照 回答:(3)
我在山东安丘,我想咨询一下2015年1月15日,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到安丘市,以犯盗窃罪为由,将我公司法定代表人铐走,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案件的事实是:
2014年7月4日,经朋友介绍,日照公司与安丘市安丘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定做合同》,由安丘公司为日照公司制作高炮广告牌和道路指示牌等,工程款为248000元。
《加工定做合同》第四条对进度付款作了具体约定,安装合格后日照公司应向安丘公司支付工程款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7日内付清。第七条第6项约定:“如甲方(日照公司)未按合同期限支付余款,双方经协商无效情况下,一个月后乙方(安丘公司)有权对该高炮广告牌进行处理或拍卖,同时此合同终止。”
安丘公司于2014年7月27日完成承揽任务,至此,日照公司应支付到工程款的95%,款额为235600元。但日照公司仅分两次支付160000元,安丘公司多次催要尚欠款额无果,也提出依约拆除的意见,日照公司代表人说“我没钱付,你们拆就拆。”后来日照公司的代表人干脆不接安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了。
安丘公司在无奈的情况下,依照《加工定做合同》第七条第6项的约定,于2014年11月29日依约实施了拆除高炮广告牌的处理方式。安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遂于2014年12月2日给日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去短信,明确告知,因日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付尚欠工程款,高炮广告牌拆除处理。
日照公司代表人收到安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短信后,方作电话联系,并于2014年12月8日给安丘公司汇款20000元,当日双方在安丘达成和解协议。经核实,双方确定,日照公司尚欠安丘公司工程款73500元,同时约定了双方履行意见:安丘公司“收到东港工程款73500元整后,于3日内(将拆除的高炮广告牌)安装完毕(如遇大风大雪恶劣天气除外)”,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
安丘公司的催款、日照公司不付款同意拆除高炮广告牌以及拆除高炮广告牌后双方重新履行的协议意见,中介人均知道,并从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的行为构成盗窃吗?日照市东港分局的做法合理吗?期待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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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山东-日照]
  • 任远律师
  • 电话:15863391001
  • 93758积分
回复时间:2015年01月27日 16时09分
你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们的行为应构不成盗窃罪,而属于民事纠纷。详细咨询建议面谈,如需帮助可以联系我。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28 09:40
你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显然没有盗窃的故意,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办理,了解相关案情及进展
回复时间: 2015-01-28 10:01
构不成盗窃罪,应属于民事纠纷,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代为会见,申请取保候审等。如需帮助可以联系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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