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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再婚,新配偶没有子女,我母亲的子女是否为继子女

辽宁-沈阳 01-08 16:16  悬赏 10  发布者:mtq2154 回答:(1)
我父亲1954年去世,有4个子女。母亲1977年12月再婚。继父只有一个女儿,79年7月死亡。母亲再婚时,我们4个子女都已结婚。尽了抚养义务。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养老送葬。继子女是怎样认定的,继父没有亲生子女,我们4个子女是否可认定为继子女。我继父有1个侄子,过节过生日都来看我继父。我继父2008年去世后,侄子说继父生前已收他为养子,要求分1份。我继父生前与他的感情很好,但没有字据。我母亲生前也说,我继父要收他为养子他没有答应,其侄子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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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1 13:22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你们赡养过你继父,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对方侄子没有合法收养手续,没有继承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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