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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

山东-青岛 01-08 18:57  悬赏 0  发布者:apple0…… 给我留言  回答:(3)
一位老人有4个儿女,2个儿子,2个女儿,其中一个大儿子和大女儿在另外一个城市不在老人身边,老人身体不好后,大女儿回来照顾了老人5年(期间老人每个月的养老金都归她所有2000左右),最后是由于大女儿的“失误”让老人误食了一个很大的海螺,导致老人窒息离世。并且在照顾的五年里大女儿经常因为一些问题,去别的城市旅游等,每年照顾时间7个月左右,在这之前,老人一直是由小儿子和小女儿照顾的,老人的老伴在5年前因为脑癌去世,去世前的直接因素是大儿子的媳妇回来照顾了她10天,最后受不了和她说了她的病情,导致,病情恶化,提前离世!
在此之前,老人和老伴一直是由小儿子和小女儿照顾,现在老人因为误食而离世,留下了一套房子,该房子(老人单位分房)在购买时,是由小儿子出92%的钱购买(另外的兄妹都知道),并且老人承诺,走后该房子归小儿子所有(另外的兄妹无异议),在老人在世时,房子拆迁,由大女儿填补17平方的钱,选择了房子,现在老人走了,大女儿向其他的兄妹要老人的照顾费用,一年2万,和这套房子(该房子现在户主是小儿子)
请问,按照法律上,这个应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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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9 10:05
你陈述的各项照顾的情况若有证据会作为一定考虑因素。原则上是四人平均继承的。若证明有过实际出行为分割时会予以考虑。大盎然 ,首先要看老人的老伴去世时房屋是否是共有财产
回复时间: 2011-01-10 11:53
详情请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1-01-11 17:05
1、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且其他子女也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大女儿要求照顾费用并不成立。
2、房子目前登记在小儿子名下,属于小儿子所有,大女儿对该房没有权利。对于大女儿支付的17平米房款,可以视为赠与。当然,如果小儿子同意,也可以作为大女儿的债权,由小儿子偿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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