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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河南-洛阳 01-28 12:16  悬赏 0  发布者:709843……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于2013年9月14日购买洛阳市位于宜阳县商品房一套,当时签有购房协议,建筑面积130平米,每平方2100元,总房款27.3万元。售房部经理称   2013年十月份就交房,并声称有预售许可证。我于2013年9月14日到2014年1月11日,预交房款定金共计19万元。
  我2013年10月份去催交房,他们说到2014年2月份,到2月份又去催交,还没交。一直到2014年7月底去催房时,才发现开发商与我签订售房协议时没有预售许可证,且建筑面积从130平米增变为144平米,多出14平米。我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欺骗我交房款定金19万元,显然属于欺诈行为。我对开发商的诚信提出质疑,要求退房,但开发商态度恶劣,不给退房。经房管局协调,开发商分别在2014年9月16日退房款2万元,10月27日退房款3万元,后定于2014年11月15日退余款。2014年11月15日后我曾多次找开发商催退房款,但开发商以经济困难没钱为由,拒不再退款。如今,开发商为躲避债务失去联系。
  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想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我的剩余房款定金能要求双倍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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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28 15: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回复时间: 2015-01-28 14:27
可收集证据通过法院诉讼予以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1-28 14:57
你好:你的事情还是建议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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