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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

安徽-淮北 01-29 22:41  悬赏 0  发布者:梦幻人间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把房子卖给已,已持有白纸收条,收条具体内容是“收条——收到已xx套房 款,房款付清,两人签字”。但是已依然允许甲卖房子,于是丙向甲交了款,并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交了物业管理费,拿到房子钥匙。然后已撬锁强占房子。已以白纸收条为由说房子是她的。请问,此案如何审理。没有办理登记的收条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补充:
乙持有的收条没有在国家相关部门登记,别无其他证据。那收条有无法律效力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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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31 09:02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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