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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纠纷

 01-10 13:39  悬赏 5  发布者:enfang……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渭南 回答:(4)
本人在一个混凝土拌合站从事开铲车工作从2010年7月10日到2011年1月3日。1月3日那天由于出去买了盒感冒药。没给厂方打招呼。在再加上手机坏了。手机坏了但是可以打通。因为是扬声器坏了。调度。及其站长。联系不上我长达半个小时。站长说半个小时没有给料仓及时供料。说我是严重失职.给公司带来了严重损失。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天就把我开除了。请问这种情况有没有陪偿呀。现在一谈到陪偿又说让我去上班。我现在有事上不了班。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得到陪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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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1月10日 14时10分
你好,根据你所陈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之规定,你们之间属于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方式来解决。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目前你提供的信息不能反映你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因此对方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应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0 14:07
若你有证据证明在该站工作,且该站将你开除,你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1-01-10 14:54
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1-01-10 21:13
你的问题我已经详细回复过了,请注意查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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