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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只有报告单,没有索赔意向通知单,并且合同要求的追溯时限也有出入,请问可以作为索赔依据么?请详

四川 02-01 19:52  悬赏 10  发布者:Wade99…… 给我留言  回答:(3)
引水工程我们施工单位按照进场通知自2014年4月5日进场至今,由于业主征地原因致使我们施工单位仍旧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施工,期间我们施工单位老板考虑工程未能开工不宜报送索赔意向通知单,故致函(关于促请业主加紧征地的报告单)数份,然而数份均未给予书面答复,12月份开工令下发后,发包方征地工作仍然进展缓慢,致使我们施工单位无法正常开展施工,断断续续施工。请问这样的情况可以报索赔么?可是4月份至12月份期间全是报告单报送的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单,且现在报送索赔的话,请问这样的索赔还能报么?可以详细阐述下么?
下附:合同文件部分原文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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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62901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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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01 20:56
可以主张赔偿。
回复时间: 2015-02-01 21:21
您好,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2-01 20:41
按合同约定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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