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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分手协议合法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广东-东莞 02-02 10:31  悬赏 0  发布者:法律咨询92 给我留言  回答:(1)
鉴于,甲乙双方经调解人胡盛全先生介绍认识,自2014年4月份相识7月份相恋。恋情持续至2014年11月份,甲乙双方感情出现重大矛盾且无法调和,遂决定分手。但此时女方发现已身怀有孕,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做人工流产。2014年11月,在甲方陪同下,乙方到东莞市妇幼保健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人工流产手术以下简称“该等事项”) 

为妥善处理甲乙双方该等事项,在胡盛全先生的调解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分手,恋爱关系终结,此后互不干涉对方工作和生活。 

第二条: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已支付该等事项相关医药费等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另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现金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分手费。该分手费作为甲方对乙方就恋爱期间该等事项的全部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此期间的所受精神创伤、人工流产所受身体上的痛苦、身体康复的必要营养费用及其他与此有关费用。

第三条:交往期间如有专属于对方的物品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经对方同意后销毁或者返还。

第四条:任何一方都不能故意破坏对方新的感情或婚姻生活。

第五条:甲方付清分手费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一致同意放弃因该等事项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第六条:本协定签署之日,甲方已将分手费一次性付清,乙方已全额收悉。 

第七条:甲乙双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含义,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调解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要求撤销、变更、无效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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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02 10:53
这份协议也是分手的原因吧。
追问:

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回答:

感情的问题无法用协议来约定。但是关于金钱方面的约定是有效的。

追问:

(该分手费作为甲方对乙方就恋爱期间该等事项的全部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此期间的所受精神创伤、人工流产所受身体上的痛苦、身体康复的必要营养费用及其他与此有关费用),协议第二条的这名话,如果以后影响生育,是否可以找他赔偿医疗费?

回答:

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两个人是真的恋爱,会写这些让人都鄙视的东西吗?恋爱分手是正常人正常的经历,非得这样吗?这不是法律问题,这是一个人是否真诚的问题。

追问:

不是我要这样,是男方要我签这个协议,他从开始就是欺骗我,他有女朋友但是他隐瞒了这个事实,他逼我打掉小孩,我没有办法只有打掉,他现在是给4千就想了结这个事。

回答:

关于金钱方面的约定是有效的。感情不是法律问题,任何人都无法帮到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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