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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指点

陕西-西安 02-02 12:02  悬赏 0  发布者:QDMqdm 给我留言  回答:(1)
案子详情
甲: 原告,被告之胞妹。
乙: 被告。
丙: 相关企业。
丁: 原告之胞姐,相关证人。
1996年,乙与丙两人协议办厂,乙任副厂长,丙法定代表人任厂长,约定利润4:6分配。
为筹集开办资金,丙联系丁、甲。丁投7万元,甲投17万元。其中交款手续由乙经办16万元,署名为乙;由甲经办8万元署名为甲。后丁将7万元署名乙的借条转给甲,甲给丁支付7万元。最终甲共出资24万元。
1998年初,乙代行厂长期间,将企业的部分产品抵押给甲并在抵押收条上注明 “因丙借甲24万元而抵押”
2003年因乙投入的技术侵权被迫倒闭,丙执照吊销。甲向丙讨款无果提起诉讼。署名为甲的8万元胜诉并执结,署名为乙的16万元以盖有企业公章的抵押条和乙的书面说明材料起诉,一审胜诉,二审驳回,高院再审也被驳回,法院认定该16万元债权应是乙。理由:一是出纳不认可乙所说的署名错写;二是抵押之事乙未经丙法定代表人同意认定无效;三是乙在企业财务有18万元欠条,在债务债权并存之下出证说明出资人为其妹有规避逃债之嫌疑。
甲被驳回后要求乙办债权转移手续,乙以 “我没有权,没权怎么转,法院不能把债权强加给我” 作狡辫拒绝。
无奈,2009年甲以侵权为由将乙、丙起诉,经法官释明: 债权的归属生效裁定已明确不能诉丙;诉乙侵权受 的溯及力限制。故甲作撤诉处理。
2013年9月,在2年诉讼有效期内甲再次以 “委托纠纷”和 “不当得利”两个案由起诉乙,要求返还出16万元出资款及部份利息。后应法官要求选择 “不当得利”作为案由。在合议中,法官多数认为本案从程序上不能支持原告,因为生效判决已对本案所涉16万元债权作出认定,其中认为 “乙在企业财务有18万元欠条,债务债权并存,现说明出资人为其妹有规避逃债之嫌疑。”是对甲是出资人事实的否定。甲认为自已自始没有过错,法院不应否定自已的诉权,基于这一情况,甲再次撤诉,以寻求高人指点或代理,用更充分的法律依据起诉,确保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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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04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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