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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西藏-拉萨 01-11 15:42  悬赏 10  发布者:KkG1734 回答:(1)
我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聘用我为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兼生产副矿长(有公司聘用文件为证),年薪20万。可工作半年后,公司新任生产副总,以公司改革为由,让办公室通知我被公司解聘。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补偿我合同期内的工资差额吗?我在工作期间内没有出现任何差错,还以9%的超额完成公司生产任务,同时公司也发给了我带领的团队超额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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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1 17:13
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这样主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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