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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01-12 11:52  悬赏 5  发布者:2010zh…… 给我留言  回答:(1)
工程挂靠:因我们没有电梯维修的资质,我们是挂靠在南京市安的。(挂靠:我们以他公司的资质和名义在外面接业务,给予他们一定的服务费)。2009年,我们介绍维修工屠工,在他处挂靠,我们只是中间人,在其中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屠工在挂靠期间,他负责的电梯工程出现人员死亡的事故。原因是甲方用户自身问题,但维修单位也有相关责任。出现事故后,屠工逃脱,检查单位是针对单位处罚,当时处罚南京市安40000.00元。南京市安,让我们来全部承担处罚费用,以及因屠逃脱所留下的电梯维修费用。并且扣��%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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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13 17:15
这不应由你们负责赔偿,如果你们考虑到自身资质问题同意赔偿,那就不是法律问题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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