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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私人性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在出示的证明能不能在司法案件中产生法律效应?

新疆-乌鲁木齐 02-08 18:48  悬赏 0  发布者:zaqwsx…… 给我留言  回答:(0)
这个司法鉴定中心出示的证明能否让法院将案子由民事转为刑事?
一个私人性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在出示的证明能不能在司法案件中产生法律效应?
“2、我们是技术鉴定部门,只定量而不能定性。”“鉴定专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该批杂交种子的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同时也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应为劣种子。”这俩句话是否存在矛盾? 
这份复函能不能将种子定性为劣质种子?
检察院能否以这份复函为依据作为刑事案件移交法院?

复函:
奇台垦区公安局刑侦大队:
    贵院于2015年1月5日收到你们发来的“办案协作函”,针对我们2010年出具的“新农林鉴字【2010】0937、新农林鉴字【2010】0915、新农林鉴字【2010】0938、新农林鉴字【2010】0940、新农林鉴字【2010】0941、新农林鉴字【2010】0942”等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几点问题咨询,要求我们回复,现复函如下:
    贵局曾与2010年11月4日向我们发来“奇垦公刑通字(2010)6号”通知书,要求我们队鉴定意见书中所涉及的种子进行明确定性。我们于2010年11月9日给贵局复函说明如下:1、涉案的无壳南瓜种子不是杂交一代种子。    根据鉴定人员对农户种植的现场勘验显示:南瓜的叶片有深裂叶、浅裂叶及五角形叶片;瓜形有长筒形、扁圆形、圆形、椭圆形、梨形、瓜皮颜色有浅黄色带绿条纹、金黄色、金黄色带绿条纹、白色。以上的表现说明该批杂交种子没有表现出主体性状一致的杂交优势, 鉴定专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该批杂交种子的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同时也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应为劣种子。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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